□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近日,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现年51岁的葛某系黄山区人。2017年9月22日13时56分许,葛某驾驶一辆为合肥中科大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五菱面包车,沿屯溪区北海路由屯光转盘方向往火车站方向行驶,驶至北海路云村路口附近时,撞到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曹某,造成曹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至颅脑损伤死亡。经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置。
另悉,2017年9月25日,葛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丧葬补偿协议,葛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7万元(含丧葬费人民币29156元,由保险公司支付),并支付抢救费用票据2425元。2018年2月6日,被告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案发后自首,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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