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2016年8月15日,黄山区纪委对他人涉嫌违法违纪问题查处时,要求邢某协助调查。其主动交待其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公款的事实,并退缴全部违纪款。近日,黄山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邢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其犯罪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现年63岁的邢某系黄山区国土局甘棠国土中心所原土地管理员兼报账员。2012年4月12日,邢某利用其负责黄山区甘棠镇新建农贸市场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冒用盛某、夏某名义,骗取房屋拆迁款人民币43020元。经查证,黄山区警方未发现辖区内有名叫“盛某”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而夏某尽管有这个人,但其不识字,只会写本人名字,且在2012年新芙蓉市场拆迁征地补偿中,他家并没有领过征地补偿款或房屋拆迁款,经辨认相关借(领)据的签名,并非夏某本人所签。
另查,2012年5月6日,邢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苗某(已判决)冒用鲍某的名义,骗取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人民币10338元。被告人邢某分得人民币4000元。至此,被告人邢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335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邢某在协助办案机关调查他人违纪行为时,主动供述其贪污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遂根据被告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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