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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娃溺亡鱼塘承包人也要担责虽设“禁止下水”警示牌 但在安全保障方面仍存疏漏

来源:安徽商报 2018-02-08 10:26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虽设“禁止下水”警示牌 但在安全保障方面仍存疏漏

在鱼塘边立了 “水深危险,禁止下水”的警示牌,发生儿童溺亡事件后,鱼塘承包人可以因此免责吗?

本报讯(记者 陶伟)“水深危险,禁止下水”警示牌绝非鱼塘承包人的挡箭牌。日前,黄山市屯溪法院审理一起六岁男童溺亡案件,一审判决家长承担主要责任,而鱼塘承包人也要担责10%。

2017年8月29日下午1时许,黄某带儿子小华到该市屯溪区奕棋镇占川村麻将厅玩。黄某打麻将时,孩子与其他小朋友来到附近鱼塘边玩耍。三人在鱼塘边看见有晾晒的玉米,遂玩起丢玉米到鱼塘的游戏,谁知黄某的儿子不慎落水。当日下午2时许,鱼塘承包人吴某收稻谷回家,发现孩子趴在鱼塘岸边的石头上。吴某经辨认后知道该男孩的母亲经常带他到占川来打麻将,遂立即赶到麻将厅找到黄某,说:“你还在这玩麻将,你小孩睡在我鱼塘边上都快不行了!”黄某赶到鱼塘边抱起脸色已发乌的儿子往外跑,之后小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说法

鱼塘承包人在安全保障方面存疏漏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放任孩子在具有安全隐患的鱼塘边自行玩耍,造成对孩子的监管缺失,是导致孩子溺死的主要原因,黄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虽在鱼塘边设置“水深危险,禁止下水”的警示牌,但是事发前,吴某及妻子外出,鱼塘无人看管。因此,吴某对鱼塘在管理和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孩子溺水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吴某承担本案事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吴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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