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黄山区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判处被告人闫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20时50分许,闫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从谭家桥镇驶向汤口镇,被谭家桥派出所查获。经鉴定,闫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96.73mg/100ml。法院认为,闫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罪名成立。闫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7年10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奇瑞小型汽车,在黄山区北海路南环路口至莲花路200米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驾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0.1mg/100ml。黄山区法院于1月16日判处胡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楚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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