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为争抢一车机械配件发生纠纷,男子张某一时冲动竟持机械配件打人,造成工友汪某轻伤二级。近日,屯溪区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6月6日零时许,在黄山经济开发区联强纺织厂三号车间和四号车间通道内,员工张某和工友汪某因争抢一车机械配件“铝三元”而发生纠纷。相互拉扯中,装载“铝三元”的小车翻倒,压在汪某身上。起身后,汪某用手指着张某谩骂。张某顿时火冒三丈,遂用机械配件打汪某左下颌部位,致汪某受伤。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同年6月15日,张某主动到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新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赔偿汪某经济损失9500元,得到汪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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