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晨报道记者从1月2日在屯召开的《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本月18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物及其构件,黄山市境内列入保护名录的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也涵盖在内,《条例》正式施行后黄山市非文保古建筑将得到更精准有效的保护。
《条例》共28条,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古建筑种类、构件种类、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第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名录管理、保护规划、保护图则、保护范围划定、责任人及其义务、维修实施、维修费用、抢救性保护、迁移保护、构件保护、消防要求、虫害防治、科技运用、禁止行为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古建筑利用方式、利用方案、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等;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则明确了违反禁止性行为、限制性行为等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据悉,黄山市还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落实办法,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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