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国龙宾馆、韩建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司与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前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司对你方所享有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截止至2017年12月27日尚未履行的债务本息、费用等债权,依法转让给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方自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立即向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让与人: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人: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9-8536922
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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