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近日,屯溪区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违法所得6670元予以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
现年29岁的男子吴某系屯溪区人,职高文化。1月21日21时许,吴某路过屯溪区阜上村安东路口时发现失足妇女张某,遂尾随其进入租住房内。吴某向张某自称是派出所民警,以查卖淫违法行为、需交纳违法所得为由,胁迫张某交出现金6670元。案发后,吴某于2月25日被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民警缉拿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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