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黄山区男子叶某酒后骑摩托车肇事,导致两车受损,自己也倒地受伤。近日,黄山区法院以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今年3月22日18时14分许,叶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黄山区汤口镇新国线集团运输公司往寨西方向直行,途中与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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