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男子柏某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过,但其并未吸取教训,结果又因醉驾触犯刑法。近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柏某被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了解,现年41岁的男子柏某系公司员工。早在2010年4月22日,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不过,其并未就此吸取教训,今年3月3日20时45分许,柏某在应酬后,醉酒驾驶一辆小客车,沿屯溪区天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江路口至长干路段时,被市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3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且被告人柏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积极交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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