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擅自改建的店面租赁给他人,不久被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引发业主和商户对簿公堂。
近日,屯溪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被告曹某返还原告杨某租金2万余元。
2016年12月9日,杨某与曹某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约定曹某将屯溪区阳湖镇阳湖东路一处商铺出租给杨某。杨某承租上述店铺后经营饭店。4月21日,执法部门因曹某擅自改变车库为店铺,将车库改为店铺部分全部封死。事后,杨某将可移动物品搬走,关门不再经营饭店。6月6日,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返还已付租金、装修费用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所提供的租赁店铺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批准的使用用途的情形,导致杨某所经营的饭店受到行政处罚无法再继续经营,杨某主张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由于杨某在经营饭店时,产生的油烟、噪音、污水等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形,该情形亦为行政处罚的原因之一,酌情认定杨某自行承担30%租金损失。
·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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