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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制度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补助额“上不封顶”

来源:黄山日报 2017-06-26 14:1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孙冯燕报道4月25日下午,记者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黄山市将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黄山市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制度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补助额“上不封顶”。

据了解,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分为职工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补助,职工医疗救助是指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0至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90%,1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95%。职工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

高额医疗补助是指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高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分段计算,累加支付。高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依据黄山市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确定。2017年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暂定为3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补助按50%一80%的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0—20000元(含),支付比例为50%,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100000元(含),支付比例为60%,100000元—200000元(含),支付比例为70%,200000元以上,支付比例为80%。

超过高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高额医疗补助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保险年度内高额医疗补助支付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黄山市大病保险2017年度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216元,其中168元用于职工医疗救助,48元用于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原职工医疗救助制度的每人每年120元取消。征收方式参照原城镇职工医疗救助金方式执行。征收工作从5月1日起正式启动。凡参加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参加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大病资金运行情况,结合黄山市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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