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主要从救助基金的筹集、申请、垫付和管理、追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细则明确,黄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只针对下面三种情形: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意味着肇事责任人可以逃脱费用支付。《细则》明确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并明确了救助基金的追偿方式。
同时,《细则》还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且符合三种情形的,也将比照该细则执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以外农业机械(拖拉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殷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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