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必须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然跟你们没完……”潘某生气地对戴某说,这是一起因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当事双方争吵不休。 5月4日,在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阳湖司法所调解下,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戴某于2003年4月8日将坐落在老街的三层楼房卖给潘某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当时的房屋属于戴某一家五人共有,戴某为其他四人全权委托人),当时双方仅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相关手续。期间,房屋共有人中有人去世,上述产权发生继承。现在潘某欲办理房产证,需要所有房主共同到场前来办理,需要原房主以及继承人的配合。然而戴某及房产继承人坚决认为现在的房价已上涨,当年的买卖事实已经结束,若要其协助直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必须拿出适当补偿才可以。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情况后,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房产变更登记,必须有继受取得的法定事由:即买卖、赠与、继承或法院判决,此案是买受取得,出卖方有义务协助买受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虽因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影响了潘某行使所有权,但从法律上说,买卖合同已生效,如果违约的话将承担违约责任;从情理上说,我们每个人都应讲诚信。希望双方从法理和诚信角度认真考虑,能够互谅互让,换位思考,化解矛盾。 ”
经过三个多小时耐心的工作,双方决定各自退让一步,协商由潘某宴请戴某及其他继承人一次。最终,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申请司法确认。一方面消除矛盾握手言和,另一方面促进了解,戴某及其他继承人积极协助潘某办理房产证。 ·常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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