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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为尔包装有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12-03 12:17   https://www.yybnet.net/

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顾维宏、顾一鸣、张颖、李进:本院受理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更正公告

葛章林、李玲、合肥春雨精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在安徽法制报总第5118期刊登公告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因案号书写有误,现将“(2015)蜀民二初字第01754号”更正为“(2014)蜀民二初字第01754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黄山泓翰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宏志:

本院受理安徽荣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云与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田广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云偿还借款本金9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张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张云负担552元,被告田广斌负担132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田广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云与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张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予收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韩伟、梁欢欢: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3505.5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以所欠租金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2年6月19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欢欢对韩伟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被告韩伟、梁欢欢共同负担4210元。公告费800元,由韩伟、梁欢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陆剑:原告合肥启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陆剑支付原告合肥启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款清时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160元,由陆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叶彪、朱华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尚昌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李道银、王树芳:本院受理的刘家祥与李道银、王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原告请求本院判决你们偿还借款本金129000元及70000元及利息,(按日利率0.0175%计算从2014年1月5日至2015年10月26日至借款清偿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贤明、刘卫星、李艳艳、刘玮: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诉被告许高升、高永红、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大著、邵贤明、刘卫星、李艳艳、刘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许高升案)一、停止执行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 开 立 的 保 证 金 账 户 (账 户617030100200019558)内的资金;二、驳回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550元,由许高升负担1550元,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负担13000元。(高永红案)一、停止执行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317030100200019304)内的资金;二、驳回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110元,由高永红负担1110元,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负担10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70、 011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日

王辉、杨云生: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尚昌俊、张维芳:本院受理原告潘冠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尚昌俊和被告二张维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并支付利息861000元(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7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9月1日;以借款本金1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5年9月1日,以后的均顺延至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尚昌俊、张维芳:本院受理原告童广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尚昌俊和被告二张维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2万元,并支付利息184800元(以本金4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9月9日,以后顺延至付清之日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赖根美、李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占小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957330.72元,并支付逾期银行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及(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唐伟:本院受理原告靳国久与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陶自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90万元及利息51600元(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7日, 2015年9月7日后的利息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利率按1%/月计算);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2050元(自2015年6月19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7日, 2015年9月7日后的违约金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50万借款的月利率额的5‰计算);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光珍与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660万元,诉前利息2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本金的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 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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