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失十余年的儿子又回来了,但他已被宣告死亡,是否还能“复活”?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依照特别程序,依法撤销了贺某的死亡宣告。
2000年,患有小儿麻痹症的聋哑人贺某在合肥走失,亲友四处打听均杳无音信。 11年后,其父向法院申请宣告贺某死亡。 2012年5月法院依法宣告贺某死亡。
可2015年8月,贺某父亲再次到法院,这一次,他要求撤销贺某的死亡判决。原来,今年夏天,贺某的家人在外工作时,发现一名酷似贺某的年轻小伙,便将其带回与家人相认,经确认,该年轻小伙就是走失十余年的贺某。贺某父亲遂赶到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对贺某的死亡宣告。
·姚瑞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本案中,贺某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后,其父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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