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自行补缴费用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员工自行垫付的医疗保险费10972.8元,养老保险费10000元。
齐某是一家纺织公司的员工,2013年7月13日,她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纺织公司欠缴她个人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为了能够顺利退休,齐某自己缴纳了2002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医疗保险费10972.8元和养老保险费10000元。齐某随后要求纺织公司支付她自己垫付的保险费用,公司认为这是齐某自愿缴纳的,公司不承担。齐某诉至屯溪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纺织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齐某入职纺织公司后,公司有为她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齐某先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是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而采取的措施,此举并不能免除纺织公司依法需支出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齐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与纺织公司之间就此费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齐某起诉要求纺织公司支付此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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