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国华
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私自外出并关闭定位手机。黄山市屯溪区法院近日依法撤销李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去年6月,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屯溪区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1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社区矫正。8月7日,李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定位手机关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其书面警告;8月22日,李某又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8月28日之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所地,且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李某家属均联系不上。鉴于此,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李某的缓刑。
屯溪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1个月,违反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法律链接】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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