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位员工缴纳社保应是理所当然,但有单位却不积极履行这项法定义务。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处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870元。
2012年6月,屯溪人潘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上班,岗位为清洁工,合同期限为一年。 2013年6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潘某就职期间,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8月,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405元。该委驳回潘某的仲裁请求,潘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在该公司就职一年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应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月计薪天数×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潘某经济补偿金870元。
·王茜姚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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