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唐德有甘超 记者 陈明) 日前,由黄山市黄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某、陆某盗窃案,经黄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零口供”被告人余某、陆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10月1日晚,余某、陆某驾车由枞阳县横埠镇出发,22时30分许在铜陵南高速入口沿合铜黄高速公路前往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
在汤口镇下高速后,余某、陆某来到该区汤口镇消防休养所,由陆某望风,余某进入消防休养所某房内实施盗窃,窃得老寿星玉器挂件1个(价值人民币13000元)、苹果iPhone4s一部(价值人民币3960元)及瑞士天骏牌手表一块。
后被告人余某、陆某于10月2日2时57分驾车由该区汤口镇高速入口上高速逃离。
两人到案后,余某怀着侥幸心理,拒不承认其有盗窃行为,陆某虽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中承认在黄山区汤口镇实施过盗窃,但只承认窃得人民币500元,后又对之前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予以否认,仅承认曾经到过黄山区汤口镇。
余某、陆某都曾因为盗窃被多次判刑,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系累犯。黄山区检察院经过严格审查,证实余某、陆某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在没有二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将其起诉到法院。
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进行了充分举证,列举了盗赃物证、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大量有力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余某、陆某犯盗窃罪,并依法作出判决。二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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