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讯 黄某用铁锤将章某车辆砸损7000多元,不但不跑,反而将自己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告诉店内人员,并等候在案发现场向民警承认系其所为。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黄某罚金7000元。
被告人黄某因私事对章某怀恨在心,欲找章某理论。今年1月3日上午,黄某在某宾馆门口找到章某,其正坐在自己现代轿车的驾驶位置,章某见黄某遂开车离去,黄某未追上,便从地上捡块砖头砸向该车致后挡风玻璃破碎。当天下午,黄某在现代汽车4S店内,见章某的车辆停在维修间,遂从维修间拿了把铁锤,将该车前挡风玻璃、边门玻璃及车身等多部位砸坏。经鉴定,被砸车辆受损价值为7333元。事后,黄某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告诉店内工作人员,并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民警接警后到该店调查时,黄某主动告知系其所为并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出于个人目的,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虽有犯罪前科,但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同时鉴于此次犯罪情节较轻,黄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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