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讯 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先后7次出售或批发“熊猫”等品牌卷烟237条,非法经营数额达24万多元。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依法登记成立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李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1月至9月间,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浙江宁波购买“时代熊猫”、“白沙和天下”、“中华”等品牌卷烟带回屯溪以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对外销售。直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无证销售、批发品牌卷烟7次237条,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24.62万元。
同年10月10日,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该食品销售公司进行检查,当场在其柜台、仓库内查获非法经营的高档卷烟112条,案值1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于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零售及批发许可的规定,无证零售和批发卷烟,扰乱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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