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对自己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被取消感到疑惑,黄山市徽州区农民汪月英给本报来信质疑。 1月8日,本报以《我的“失地保险”哪去了? 黄山徽州区农民来信质疑当地保险政策》为题报道了此事。
报道见报后,引起当地人社部门高度重视。 1月9日,黄山市徽州区人社局局长吴建宇一行来到本报编辑部,就报道中汪月英提到的有关质疑做出解释。
据吴建宇介绍,安徽省曾在2005年出台文件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做出指导意见。意见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
对于汪月英质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否是当年被扣除的征地补偿款,吴建宇表示,徽州区并没有从征地补偿款中扣除款项用于农户个人缴费。
“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 ”吴建宇称,徽州区人口较少,政府财力有余,甚至应该由村(组)集体出的钱也由当地财政出资。 “征地补偿款即使被扣,也不是用于建立失地养老保险账户的。 ”
因此,吴建宇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省里有关政策规定,“一旦享受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是无法重复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 ”吴建宇同时表示,已经和汪月英家人沟通并就此问题达成一致。
(本报记者 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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