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黄山太平农村合作银行在信贷诉讼维权过程中,遇到很多因夫妻离婚所涉及的借款纠纷,出现了不少通过假借离婚来逃避银行贷款的案例,严重影响到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可见,夫妻离婚时的债务问题,不仅事关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银行作为第三人的债权实现,关系到信用交易安全和金融秩序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从法律关系上予以厘清。
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离婚债务存在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实践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夫妻债务无论是夫妻协商解决还是法院判决,都只是作为债务人一方的夫妻之间对债务分担的处分,银行作为债权人往往不知道债务人夫妻双方离婚。就算知道能够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也只是作为证人来证明债务的存在,而不能对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提出自己的主张。正因为立法上的疏漏,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案例,严重影响到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以离婚为跳板来恶意逃避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银行贷款。(二)混淆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损害银行作为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对完善我国夫妻离婚债务认定与等制度的若干设想。
笔者认为,对夫妻债务认定与银行债权维护等处理制度的规定,应着重体现夫妻权利义务一致及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夫妻财产制的目的固然在确保男女平等,但同时亦在明示夫妻之财产关系,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 ”应确立以下几项原则和制度:
(一)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规定不经公示,约定的内容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事先约定财产,将会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未来承担债务的财产产生影响,换言之,约定财产的内容涉及仅以夫妻一方或仅以特定的财产承担债务,这就可能会减少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应当公示,否则约定的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公示的方法应当符合三个要件:1、在进行财产约定同时进行了公示;二是这种公示能便于任何人查阅;三是向任何人都公开的。
(二)设立夫妻债务共同签名制度。一种债务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基本的要素是夫妻双方的合意,为此有必要设立夫妻债务共同签字制度。目前,黄山太平农村合作银行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一律实行夫妻双方共同面签制度,这样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无法发生任何异议。
(三)采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1、系从事非法行为所负的债务,如赌博、吸毒负债等;2、是为他人利益所负的债务,如免费为他人提供担保,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等;3、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已向债权人明示由夫妻一方个人承担的债务;4、系由负债方愿意欠下的债务。除此之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为夫妻共同利益有关为标准来确定。
(四)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应确立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或者法院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作的承担份额的判决,在第三人(或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
黄山太平农合行 林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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