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20日,记者从黄山市政府获悉,《黄山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日前出台,自2013年1月1日起,黄山市除人行、银监、海关、国税、国安部门以外,所有市级部门的行政复议职权,将由市政府集中行使,即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复议案件。市政府各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仍继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而复议委员会,将实行政府主导、专家学者参与的工作体制。
根据实施方案,复议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受理工作。立案受理后,办公室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负责案件的承办。通过书面审查、组织听证、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审理方式,形成审查报告。案件审查终结后,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中,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责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写行政复议决定书,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委员会副主任签发。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承办人员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再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由复议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裁决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裁决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集中执行方面,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由市监察局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鲍子平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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