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商业保险到底赔不赔?肇事车主与保险公司各执一词。日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黄某驾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未报警即离开现场,也未到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经过。同年12月16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黄某车辆损失4.4万余元,出租车损失1.6万余元。随后,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但黄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没有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而且在离开事故现场后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对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调查有重大影响,也使保险公司无法查明是否存在免赔的情形,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为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00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程巧云王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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