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黄山工商局官方微博开始试运行,6月份政府版正式新装上线,在“没有条围脖,都不好意思出来见人”的当下,黄山工商正式开启了自己的“微时代”。黄山市工商局官方微博,述说真实的工商故事,发布专业的维权知识,创办“零距离”的互动平台,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粉丝”关注。以下精选一些黄山市工商局官方微博向消费者发布的消费“微提醒”,供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法维权时参考。
“微提醒”之消费篇
——生活消费安全为先
安全为先:任何一种消费方式或消费任何一商品(服务),安全是前提。东西再价廉,如不安全,回避为要。合理为本: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以收定支,是消费时需考量的经济因素。文明为责:消费时要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关注环保、节约资源;维权时要依法、适度。
警惕“临界食品”:离保质期只有两三天的食品(通常被人称作“临界食品”)。通常这些商品都是以“买一赠一”、特价促销等手段,摆放在比较突出的位置进行销售,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一定要注意生产日期。特价商品、赠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仍然享受“三包”服务。
通讯资费服务时请注意:一些运营商为牟取利益,违规操作,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就擅自搭售订制各种信息;运营商提供短信服务时未向消费者明示收费标准,许多消费者就因好奇一步一步走进短信陷阱;运营商收取包月费用后却未提供相关服务。
喝水杯子有毒吗?塑料瓶看底部三角形内数字:PET:耐热至65℃,耐冷至-20℃;HDPE:建议不要循环使用;PVC:最好不要购买;LDPE:耐热性不强;PP:微波炉餐盒、保鲜盒,耐高温120℃;PS:又耐热又抗寒,但不能放进微波炉中;PC其它类:水壶、水杯、奶瓶。
“微提醒”之合同篇
——这些霸王条款你知道吗?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名烟、名酒、药品、珠宝、贴身用品是特殊商品,离柜后恕不退换”: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本单开出之日起一月来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不负保管责任,有权自行处置”: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消费场所告示,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偶也看到过这样的会员告知,霸王条款无处不在啊…
“请勿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会所守则”: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与此类似的条款亲们也见过吧。
看到这样的消费“微提醒”,消费者一定会感到别致温馨。消费者想了解更多消费维权知识请关注: http://weibo.com/hsaic,或请登录@黄山工商12315 (新浪微博)。黄山市工商局提醒广大的消费者朋友,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注意索取并保留好交易凭证、或服务单据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热线电话进行投诉。
·李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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