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黄山市屯溪区经营着一家土特产超市,主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及旅游纪念品等。 2011年5月底,张某从成都宝华食品厂购进了一批竹筒猪肉、竹筒牦牛肉、竹香肉进行销售。为赚取超额利润,张某将这些产品外包装上的原有标签除去,另行贴上印有“黄山特产”等醒目字样的标签,当导游带着游客来购物时,张某店里的营业员将原本是成都产的产品说成是黄山特产,引导游客购买。黄山市工商局发现张某的这种改换标签,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张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因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山市工商局遂向屯溪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但张某以自己经济条件差为由要求黄山市工商局减免其缴纳罚款的义务,因张某的拖延缴纳行为使该罚款产生了较大数额的滞纳金,甚至远远超过了原来的罚款数额。为此,双方僵持不下,案件执行一度陷入了困境。
2012年,随着《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施行,黄山市工商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张某达成了执行协议,免除了张某缴纳滞纳金的义务,张某也立即向法院交缴了全部执行款。
·张中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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