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行人路过看了自己,便责问对方“看什么”,从而引发口角和打斗,并致一方轻伤。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4日晚8时许,受害人潘某和其妻带着小孩在路边等候出租车,被告人贾某和朋友陶某、吴某、章某等人行走路过潘某身旁,看了潘某等人,潘某随即对陶某等人说“看什么”,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潘某上前踢打陶某,双方进而发生打斗,贾某见状,上前殴打潘某,潘某捡起一块石头砸贾某,贾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潘某捅伤后,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潘某构成轻伤。
被告人贾某,1987年8月生,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贾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认定贾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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