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红军同志,你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28日止,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离工作岗位,无故连续旷工23天。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我公司已于2011年12月28日终止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请在本通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逾期不到,我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送达。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机场分公司
20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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