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讯 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汪某管制三个月。
2010年8月19日凌晨,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报警称其在某药房门口遇到被告人汪某酒后滋事,并被汪某殴打。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巡逻防暴大队民警孙某等人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理,赶到时汪某已离开现场。王某在某公交车始发站发现被告人汪某时再次报警。孙某等人身穿警服驾驶警车立即赶到现场,对汪某进行询问,要求配合调查处理,汪某拒不配合,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辱骂,并动手抢孙某的单警装备。在交涉过程中,汪某再次与孙某发生肢体冲突,在拉扯中将孙某摔倒在地,造成孙某左手肘部受伤。汪某被带上警车后,又咬伤联防队员张某左肩部。经法医鉴定,孙某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汪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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