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职能,现就调整黄山市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现结合黄山市二手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平均税负,对二手房转让收入,依3%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原黄山市地方税务局黄地税[2007]198号文件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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