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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芳
周国庆
本报讯
陆某某、刘某某、谢某某三人在明明知道“种子酒”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将酒往外销售,牟取私利,结果被迎江区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6月初,沈某(另案处理)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其表哥王某(未归案)生产的安徽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40度柔和种子酒(以下简称“假种子酒”)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将350件“假种子酒”以4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合肥市某批发市场的陈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为14000元)。陈某在明知沈某和小王(姓名不详,未归案)提供给其的700件白酒(其中350件系沈某提供)系“假种子酒”的情况下,仍将该700件“假种子酒”以5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张某又以70元/件的价格将该700件“假种子酒”销售给被告人陆某某和刘某某。被告人陆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张某提供给其的白酒系假酒的情况下,仍以150元/件的价格将该700件“假种子酒”销售给被告人谢某某,并约定非法获利款两人均分。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陆某某和刘某某提供给其的白酒系假酒的情况下,仍将其中的100件以18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安徽省黄山市一供销商李某。另600件假种子酒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汪某(另处)以17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钱某某。
2010年6月5日,被害人钱某某将被告人谢某某所销售的柔和种子酒带至安庆市种子酒代理处鉴定。同年6月10日,安徽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种子酒进行鉴定,结论均系假冒产品。钱某某遂到安庆市公安机关报案。
迎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陆某某、刘某某销售假酒的金额为105000元,谢某某销售假酒的金额为119910元,均属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销售的假酒大部分已被追回并作销毁处理,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已基本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故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判决后,三人都没有上诉,判决书6月9日已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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