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个体户李某从某啤酒生产厂家购进了500箱啤酒。 2009年7月,黄山市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李某销售的啤酒进行抽查,经认定,啤酒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容易引起爆炸。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经听证后,向李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某停止销售不合格啤酒,查扣了剩余的250箱啤酒,并处6250元罚款。
李某认为自己进货渠道正规,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等标志齐全,一直认为是合格产品才销售的,得知不合格后也立即停止了对外销售,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向屯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屯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销售时是否知道该产品不合格,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能作为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近年来,啤酒瓶爆炸伤人的惨剧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产品本身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黄山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工商局对李某的处罚决定。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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