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没钱吸毒,被告人吴某遂纠集他人流窜盗窃。日前,屯溪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人吴某、杨某、陶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十二年。
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吴某、杨某、陶某三人结伙或伙同他人在湖北省广水市,安徽安庆市、铜陵市、黄山市等地市县盗窃经营电脑、烟酒等商业店铺内的钱物,作案共35起。其中被告人吴涛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杨志刚盗窃财物价值22人民币万余元,陶彪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首起犯意,积极实施,系主犯;被告人杨某、陶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主要是负责望风、协助搬运物品和驾车等候,系从犯。被告人吴某、杨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程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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