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8年10月7日,原告黄山某旅行社与被告昆明某旅行社以数据电文(电话传真)形式签订了一份《团队接待协议》,原被告双方均加盖本单位公章。协议履行中,原、被告还陆续互发旅游团队计划书、确认计划书和《确认函》等数据电文传真材料。原告共接待服务被告组织的七个旅游团队,计款148391元。截至2009年元月5日被告已付原告78700元,尚欠旅游团队余款69691元未结算。
判决结果:昆明某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山某旅行社旅游团队款人民币69691元及利息。
本案焦点:原、被告互发旅游团队接待协议、旅游团队计划书、确认计划书和《确认函》等数据电文传真是否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法官评析:本案中,原、被告就旅游团队接待服务等事宜采用互发旅游团队接待协议、旅游团队计划书、确认计划书和《确认函》等数据电文传真的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可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了旅游团队服务合同。该数据电文传真件材料所载的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条款完备,其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孙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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