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淮南 今日凤台 今日寿县
地方网 > 安徽 > 淮南市 > 今日寿县 > 正文

20万“分手费”,该不该给?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12-10 21:58   https://www.yybnet.net/

■ 本报记者胡明兵通讯员刘芳

因对方不愿离婚,便允诺给对方钱财,随后反悔,不愿给钱,寿县一对夫妻为此事闹上了法庭。 “分手费”是赠予可以撤销吗?是遭胁迫不该支付吗? 12月5日,寿县人民法院用判决的形式,对因20万“分手费”引发的这些疑问给出答案。

2005年4月,女子李某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恶化,吴某强烈要求离婚。李某某考虑到毕竟结婚多年,孩子还小,且涉及财产纠纷,不同意离婚。为能尽快离婚,吴某向李某某承诺,离婚后三年内给付李某某20万元。

经协商,双方于2016年7月5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20万元(三年内付清)”。之后吴某一直未给付此款,李某某到法院提起诉讼。吴某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给付李某某的20万元系法律规定的赠予行为,赠予义务未履行,其有撤销的权利;同时认为当时是李某某以不离婚为要挟,强迫自己作出承诺,违背其真实意思,不应有法律约束力,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知晓、理解其与李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法律含义的能力,吴某在庭审中陈述为达到离婚目的才在离婚协议中签订该金钱给付内容的条款,不属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共同达成的一致意见,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吴某认为离婚协议中承诺给付李某某20万元属于其单方赠予的意见,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综合考虑婚姻、子女抚养、财产等因素情况下作出的约定,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具有人身属性,该条款不能脱离双方离婚协议而独立存在,不能简单认定为赠予合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鉴于李某某要求前夫吴某支付2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寿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李某某欠款20万元。

新闻推荐

寻找时间的精神和肉身 龚静染《西迁东还:抗战后方人物的命运与沉浮》读后记

■罗国雄抗战爆发后,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危难之际,深处内地的古城乐山在祖国半壁河山陷入血海之际,也难偏安一隅,顷刻变...

寿县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寿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

相关推荐:
培训安全用药2019-11-29 14:30
猜你喜欢:
评论:(20万“分手费”,该不该给?)
频道推荐
  •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清理“僵尸企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 合肥虾市转冷“量价齐跌” 今年市场上以本地小龙虾为主,与往年相比售价下降20%左右
  • “00后”,书写不一样的青春
  • 乘地铁 学国家安全知识
  • 消费市场发展稳中向好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