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嘉 记者 李严)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张某、孙某、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孙某和张某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2019年2月的某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孙甲、孙某甲等人在寿县新城区一家餐馆聚餐、饮酒结束后,出门遇见女子林某和其朋友尤某;孙某见林某似有醉态,便上前滋事,用手拉扶林某的手臂及肩膀,当即遭林某拒绝;这时被开车前去接林某的包某看见,包某立即上前制止喝问;张某为逞强耍横,当场与包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某上前对包某实施殴打,接着孙某、孙某甲也一起殴打包某;包某在自卫过程中用手中的金属甩棍击打到孙某的头部;孙某甲见状将包某手中甩棍夺下,并用甩棍击打包某的头部,致包某头部受伤;被告人张某用电动车钥匙将林某的脸部划伤。在侦查过程中,经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包某头部所受损伤、林某面部所受损伤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确认:二人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孙某、孙某甲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依法对三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为寻求刺激故意骚扰路见女性,挑起事端;被告人张某为逞强耍横,率先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之后被告人孙某、孙某甲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殴打。三被告人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是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应对本案造成的全部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予以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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