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嘉 记者 李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任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和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分别收取朱某、孙某等十余人每人1400元至2500元不等费用后,再以每本800元至1200元不等费用向张某某购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提供给上述买家使用,从中获取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陶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对二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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