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成员之间债务连带关系的处理上,“父债子偿”、“夫债妻偿”的这些传统观念在百姓的思想上根深蒂固,然而,法律规定并非完全如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近日,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寿县隐贤镇的许某某生前系某银行职工,不幸于2017年12月因车祸身亡。许某某在世期间,因购买房屋需要向朋友吴某某借款30万元。因许某某过世,债权人吴某某主张债权未果,遂将许某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一同起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因许某某死亡,许某某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许某某生前合法债务予以清偿。鉴于法庭查明许某某生前留有房屋等遗产,承办法官遂多次召集许某某继承人,最终使许某某的继承人表示愿意在继承许某某遗产范围内清偿许某某所负债务,使得该案得以调解解决。(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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