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非法成立“采砂协会”,控制当地的砂石资源,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主、盗采河砂、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12月5日、6日,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管某等10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据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管某以宗亲、朋友为纽带,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聚众斗殴打击柴油销售市场竞争对手,非法拘禁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管某为首,由管某雷、方某江、管某祝等人参加的恶势力团伙。2015年10月,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管某联合李某成及沈某某(另处),组织成立了非法的“采砂协会”,控制当地的砂石资源,并逐步吸纳方某江等人加入,形成了一个以管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成、管某雷、方某江、沈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某芹等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在“严管”非法采砂船的同时,该组织还大肆非法盗采河砂。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成伙同其弟弟(刑拘在逃)购置3艘采砂船,由其女儿(另案处理)记账、女婿(另案处理)联系销售,在方圩段周边禁采区盗采河砂资源销售牟利。自2015年至2016年,非法获利104万余元。被告人管某则单独和伙同他人在方圩段禁采区内盗采河砂2万余吨,非法获利21万余元。
在执法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管理时,该组织成员公然侮辱、威胁国家工作人员,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伙同他人持械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余被告人应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严翠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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