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南南)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作为儿媳有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呢?日前,寿县法院安丰法庭通过对一起老人状告儿子、儿媳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回答了这一个问题。
寿县安丰镇的孙某某夫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现子女均已成年成家。但由于家庭矛盾原因,两儿子对孙某某夫妻二人的生活不闻不问。平日里,两位老人的生活仅靠孙某某做点小生意维持并由小女儿负担一部分,生活也算勉强维持。然而近期,由于孙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意无法继续经营,由此相应的生活费、医疗费让老两口入不敷出,无法承受。老两口多次找到两儿子要求他们赡养,不料却被两儿媳辱骂一番。无奈之下,老两口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女儿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法庭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孙某某夫妻二人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故其诉请要求儿子、女儿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鉴于儿媳与两位老人之间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故对两老人要求儿媳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庭同时提醒,儿媳虽无赡养义务,但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即是儿媳有义务协助儿子尽相应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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