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南南)1月9日,寿县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同行之间发生的名誉权诋毁案件。
刘某某在寿县保义镇经营母婴店并销售多种品牌的奶粉。朱某某也在本镇从事奶粉销售。2017年10月,刘某某通过朋友得知,朱某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一条微信,该微信内容以声明的方式对刘某某经营奶粉生意进行诋毁,称刘某某“因违规销售被工商查过”“违法销售假奶粉”“要打断其一条腿”等内容。刘某某随即报警,寿县公安局接警调查后,书面通知朱某某不要存在违法行为。然而,朱某某事后仍不予理会,微信内容一直也未删除。刘某某无奈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本案中,刘某某与朱某某均从事销售奶粉。作为同行,双方本应和睦相处,而朱某某在无任何证据情况下,捏造事实,在自己的公众微信圈内发布上述涉及诋毁性的语言,指名道姓对刘某某人格进行贬损,损害了其名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朱某某行为亦进行了调查确认,事实清楚。据此,法院判决朱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为刘某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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