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南南)11月21日,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对被烟花炸伤的刘某某,判决由烟花经销商予以赔偿。
2017年2月,寿县众兴镇的刘某某和家人一起欢度春节,就在晚餐过后家人燃放烟花时,一枚爆炸的烟花直接窜出炸伤刘某某眼部,好在伤势不重,医疗费近万元。事发后,刘某某因赔偿事宜找到烟花经销商王某某,在遭到拒绝赔偿后遂诉讼法院。法庭审理该案查明,涉案爆炸的烟花系刘某某家人从王某某经营的商店购买,该烟花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刘某某被爆炸的烟花炸伤眼部,其对爆炸的烟花存在缺陷承担了一般消费者的举证义务。王某某虽于庭审中辩称自己没有责任,但其对销售的烟花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否符合法定安全标准没有进行举证加以证明,加之该爆炸烟花系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的“三无”产品,王某某亦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据此,法院判决由王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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