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李嘉)无业男子假扮身份,冒充“暖男”与女子恋爱,先后偷骗被害人10万余元。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涉嫌盗窃、诈骗案件,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了解,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使用假姓名与孙某在网上认识,并对孙某展开追求。2016年端午节前,张某来到寿县生活,并一直使用假姓名和孙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在此期间,张某以“暖男”形象示人,利用各种方式骗取了孙某及家人的信赖。
2016年8月7日至11日,张某先后4次将孙某父亲孙某某存放在自家电视机柜上的银行卡盗走,每次从ATM机上取走人民币2万元,共计盗窃8万元。2016年7月11日至8月13日,被告人张某利用之前在孙某手机上录入的指纹和密码,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将其支付宝内的1020元、1000元、3000元、80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内;又将孙某支付宝内的2100元转至自己的银行卡内。后张某又以其它借口,骗取其他人钱财23500元。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01120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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