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夫妻之间对于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也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事代理权限,应当沟通协商处理共同财产。近日,淮南市寿县法院正阳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处理上意见分歧而产生。
原告陈某起诉称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原因是胡某把家里的财产存放在其一人名下,陈某害怕胡某将该笔财产挥霍,特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法庭通过审理得知,陈某与胡某长期在江苏常熟市打工,由于两人辛勤努力,在当地买了一套房子,今年把房子转卖得到八十多万元现金,现钱存在胡某名下,两人经常因该笔钱发生争执,陈某一气之下起诉至法庭。
法庭在了解情况后,发现他们的婚姻并没有实质性矛盾,便调解和好,对于该笔现金,法庭向双方说明夫妻有平等处置财产的权利,应该相互信任,共同努力使家庭更加幸福美满。最后夫妻决定用该笔钱在寿县购买一套房子,便不会因为该笔钱而产生纠纷,最终夫妻俩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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