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杨程)今年4月11日,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庭排期确定开庭时间后,联系到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被告之一的周某,确定其地址后依法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邮寄送达给周某,周某本人也亲笔签收了这些材料。
然而,到开庭当日却不见周某踪影,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案件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电话联系了周某,但是无人接听,后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法庭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兰某的诉请,判决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兰某投资款30万元及利润13万元,后法庭依法向周某送达了判决书。
收到判决书的周某随后火急火燎赶到法院,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返还兰某人民币20万元,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判决是错误的,要求改判。承办法官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后,告知其可以提起上诉,后周某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近日与兰某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很多案件的被告收到法庭传票后,抱着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态度,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以为事情最终就会不了了之,殊不知这是自己对诉讼权利的一种放弃。本案中周某若是一审积极应诉,就不用再次上诉,这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一种体现,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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