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李嘉)我国对枪支实行极为严格的管制制度,但为自卫、捕猎等目的,仍有民间“巧手”私自制造、持有土枪,其危害性不容小觑。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了解,2015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看护其承包的鱼塘,防止他人偷鱼,在家中利用废旧零部件非法制造土枪一支,并多次使用。今年2月20日,寿县公安局民警对王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住处一楼西侧门后发现疑似枪支一支。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目的是看护承包鱼塘,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加之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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