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南南)“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当然无须偿还。而寿县隐贤镇的高某某在借款中,自己虽然没有收到借款,却被法院判决承担偿还义务,这事乍一听感觉有些蹊跷。9月15日,寿县安丰法庭审理了此案。
2016年11月,高某某因生意需要与朋友王某某协商,从王某某处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上述借款约定由高某某的朋友涂某某提供担保并在协议上签名。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向高某某打款过程中,因故打款给了担保人涂某某的账户。此后,因王某某索要借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该起案件经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受理后,高某某答辩称自己并未收到所借款项。经法庭查明,高某某在本案借款中虽未实际收到借款,但其对担保人涂某某收到打款的事实并不持异议,且在打款后王某某催要借款时,高某某也明确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借款。故高某某在诉讼中再次以借款人打款瑕疵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并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由高某某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担保人涂某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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