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李嘉)学校管理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这是好事。但是,做事要有尺度,超过界限,不仅伤了别人,自己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人案件,被告人许某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徐某是寿县某高中在校学生,今年5月23日,徐某带着外卖进入本校公寓时,被其所在公寓管理员许某看见。许某按学校规定阻止徐某将外卖带入公寓,双方发生争执,进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许某将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右手所受损伤致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后来,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徐某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徐某的谅解。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因日常管理上的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能理智对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具有自首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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